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人和美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1548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市人和美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太原市人和美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本诉原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太原市人和美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太原市人和美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太原市人和美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1366元(已减半收取),由本诉原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937.14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太原市人和美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