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1166号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墕乡赵家山村西赵线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莉,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樊泽苗,经理。
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6599.1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56599.1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山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59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等同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变爱
人民陪审员 武晋花
人民陪审员 张新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