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远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民初910号
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东郝村。
法定代表人郭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剑楠,山西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9号1幢1层0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宏伟,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泽苗,女,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山西远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237号金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马小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亭,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中晟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南尧晨苑4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天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翀,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总工程师,住太原市迎泽区。
第三人周峰,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第三人周旭明,男,194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远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中晟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峰、周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7元,减半收取68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永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