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3354号
原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15908282Y。
法定代表人:樊泽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民,职工。
被告:内蒙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五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ONOM2Q30。
法定代表人:王鸿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原告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慧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