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122执恢170-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民终5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恩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1004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2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96元,共计102574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45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书义务。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824.98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总局登记信息;通过线下到阳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另案查明被执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MC2**桑塔纳牌汽车,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上公布;并对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除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24.98元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领取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824.98元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办理完相关领款手续后,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将该案的部分案件款7824.98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要求被执人给付的案件款1017919.0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4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帆军
审判员  屈晋康
审判员  孔令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