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唯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唯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唯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唯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0]14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唯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3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丛达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