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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03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6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女性,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西安唯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云域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唯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云域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3民初20399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9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房屋,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进行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为5386090.3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5386090.3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