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2执1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折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3栋1单元6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5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四川折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3164号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四川折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5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经本院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