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折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折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泰姆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2民初2530号

原告:四川折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健,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泰姆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iv>

法定代表人:颜秋霞。

原告四川折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折点装饰公司)与被告成都泰姆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姆士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折点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健到庭参加诉讼,泰姆士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折点装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1.泰姆士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67500元自2019年3月24日起算;32500元自2019年9月9日起算);2.泰姆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泰姆士公司与折点装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装饰合同),约定泰姆士公司将位于龙泉驿区××路××号××楼××号商铺的“泰晤士少儿英语龙泉校区”装饰工程交由折点装饰公司完成,合同包干价为65万元。工程于2019年3月8日验收合格,泰姆士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5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付,经折点装饰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折点装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泰姆士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5日,泰姆士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折点装饰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装饰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名称为“泰晤士少儿英语龙泉校区”(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楼××号商铺)发包给折点装饰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按预算清单;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预算清单范围内总价65万元包干(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除外);工程价款的支付,采取按工程进度分段付款方式,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隐蔽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双方验收合格或甲方投入使用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剩余合同价款的5%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或甲方投入使用后半年支付;从双方对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甲方未组织验收,则以甲方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2年。

折点装饰公司所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泰晤士少儿英语龙泉校区”于2019年3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

折点装饰公司在庭审中自认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泰姆士公司向折点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55万元。

上述事实,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当事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后,泰姆士公司未按约给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折点装饰公司所提交的验收时间为2019年3月8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意见”处仅有“陈华”作为现场代表签字。本院认为,该报告虽未加盖泰姆士公司印章,但从庭审情况来看,即便未有该竣工验收报告,泰姆士公司未支付款项的行为也已构成预期违约,折点装饰公司诉请支付全部下欠工程款并给付利息,具有相应法律及事实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泰姆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折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其中67500元从2019年3月24日起算,其余32500元从2019年9月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未发布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如果年利率超过6%,则利息按年利率按6%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泰姆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承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