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103执7351号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荣华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荣华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1民终5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荣华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采暖费、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56355.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荣华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扣划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采暖费、一般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375596.19元,并支付执行费524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103执73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10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