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9073号
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卞某,系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该××员工,住该××。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