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862号
原告:湖北国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光谷总部国际9栋1001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廖登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万申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自治街219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国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申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国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湖北国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