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81民初800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政府路9号
法宝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申一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