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县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财保633号
申请人:**县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福星大道(大桥段)。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1022356725049XD。
法人代表:裴海平。
被申请人: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政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17670029R。
法人代表:王永飞。
申请人**县中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540134.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2540134.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韩天宇
审判员  沈凤丽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