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7民初426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录与被告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夏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