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78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枫橡咀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请法院批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鹏
审 判 员 陶 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博
书 记 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