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2275号
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枫橡咀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