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知民初7198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新
人民陪审员 江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