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异16号
异议人:***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庙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申请执行人:**,女,1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案申请执行人: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聿,男,1990年3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案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但国名,总经理。
原案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住所地咸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案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所律师。
原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华鑫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D座1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案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杭州友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黄石市鑫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武汉华鑫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鄂0115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重新审查。2020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鄂0115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鄂0115执异17号执行裁定并由本院重新审查处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2020年5月10日,***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