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613955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393653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24日权利人湖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30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600元、执行费4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1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