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6409号
原告北京博思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朋邦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思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0元,由原告北京博思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莉
书记员 许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