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朋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朋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观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4民初14709号





原告:上海朋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香,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观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原告上海朋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观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刘桂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86,000元和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逾期金额的0.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止的违约金计4,347,910元,其中:第二笔货款延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违约金:1,194,000元*0.5%*197天=1,176,090元;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违约金:(1,194,000元-50万元)*0.5%*122天=423,340元;截止2019年11月1日的违约金:(694,000元-30万元)*0.5%*31天=61,070元;截止2019年11月27日的违约金:(394,000元-30万元)*0.5%*27天=12,690元;第三笔货款延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19年11月27日的违约金:1,194,000元*0.5%*305天=1,820,850元;截止2020年3月25日的违约金:(1,194,000元-206,000元)*0.5%*119天=587,860元;截止2020年4月21日的违约金:(988,000元-30万元)*0.5%*27天=92,880元;第四笔付款延期付款违约金:398,000*0.5%*87天=173,130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设备,用于被告位于嘉定区兴顺路XXX号光环新网数据中心项目,合同总金额为398万元,货款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到货后三日内、项目验收后三日内各支付30%,项目验收后一年内支付1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2,894,000元,除第一期预付款已付清外,其他三期都逾期付款。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因公司经营不善,加上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及时付款。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首先,违约金设置为每日0.5%,时间上没有上限,被告认为不合理;其次,付款方式中第三笔付款约定为项目验收后3内支付,没有量词,可以理解为3年、30年,甚至300年,也就是说这笔款没有还款期限。如果调解,被告愿意支付的违约金为总欠款的20%,即217,200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购销合同》、货物签验单、设备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计划书》、付款凭证等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数据中心管理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398万元;交付时间为2018年10月7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到货后三日内、项目验收后三内各支付30%,项目验收后一年支付10%;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双方应对设备的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若设备发生缺、损或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原告应负责补足或更换,并由双方确认。设备数量或外观符合合同约定的,双方代表签署该部分设备的初步验收记录;项目验收:双方协商验收标准,设备调试上线,满足需要要求,可正常使用;双方如逾期付款或逾期交货,应以逾期金额之0.5%的比例逐日赔偿对方,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应按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018年11月12日,被告签收原告交付的产品。2019年1月23日,项目通过验收。
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12月10日、2019年2月21日分别向被告开具金额均为1,19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计3,582,000元。被告陆续支付价款计2,894,000元,其中于2018年9月30日支付1,194,000元,2019年5月31日支付50万元,2019年9月30日、11月1日、11月27日、2020年3月25日各支付30万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出具《付款计划书》一份,内容为:经核对,被告已收原告发票中,暂未付款金额为1,888,000元。被告制定付款计划如下:2019年9月30日前、2019年10月31日前、2019年11月30日前、2019年12月31日前、2020年1月31日前、2020年2月28日前各支付30万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88,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被告对欠款并无异议,但未及时支付,显然违约,应当承担付款和偿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的抗辩,其中第三笔价款的付款时间,虽然没有量词,但根据合同对付款方式整个的约定,明显应为项目验收后三日内支付30%。违约金计算日期截止于被告付清款项日,亦符合常理。故原告计算违约金时采取的基数、违约日期符合约定。但原告对第四期价款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多计算了一天,相应违约金金额应为171,140元。审理中,原告对其具体损失情况以及被告对违约金过高具体情形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势必给原告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导致的损失,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本院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截止2020年4月21日止的违约金金额为521,51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观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朋邦实业有限公司价款1,086,000元;
二、被告上海观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朋邦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21日的违约金521,510元以及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给付日止的违约金(以1,086,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37元,减半收取24,918.5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9,918.50元,由原告负担17,546.88元,被告负担12,371.62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莲






书 记 员


严盈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