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财保1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表人:高彬彬。
委托代理人:刘伟云,女,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彦苹。
申请人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了(2020)豫0702财保1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分理处(账号:25×××42)的银行存款2885836元。申请人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分理处(账号:25×××42)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