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中大道**洪门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2865170R。
法定代表人:高彬彬。
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元和尚品街**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3X90A64X。
法定代表人:陈伟锋。
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271078.0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到法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车辆信息。
2.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民生路西侧、胜利路北侧(证书号:2018001009)房产有查封;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新乡市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占铺经营并办理营业执照申请。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三、通过相关部门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袁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