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6455号
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东拓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生,住许昌县。
被告:**,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武强,男,汉族,1972年5月3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聚集区东拓区(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生,住许昌县。
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武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