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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576号
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集聚区东拓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生,住许昌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武强,男,汉族,1972年5月3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集产业聚集区东拓区(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武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武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600万元冻结,或依法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武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6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