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
被执行人: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东拓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09月22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04月29出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05月24出生,汉族,住许昌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武强,男,1972年05月31出生,汉族,住许昌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6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东拓区(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武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锦之帆实业有限公司、***、**、***、武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