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百胜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初60号
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任该行董事长。
被告:许昌百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繁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谢国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24号,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劳伦斯花园21号楼1楼西户,身份证号码:
411002197205311016。
被告:***,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15号2号楼,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劳伦斯花园21号楼1楼西户,身份证号码:
411002197305241043。
被告: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福杰,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福杰,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祖师村4组,身份证号码:
41102319800610001X。
被告:訾秋琴,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身份证号码:
411023197910260025。
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百胜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刘福杰、訾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许昌百胜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刘福杰、訾秋琴价值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封查、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丰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培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