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安阳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訾秋琴,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执行人:许昌百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许昌市许繁路中段iv>
法定代表人:武强。
被执行人:张金华,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武强,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浩成建设有限公司、訾秋琴、许昌百胜商贸有限公司、张金华、武强银行存款、收入76189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