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央美创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91民初2022号
原告:北京央美创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央美创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央美创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