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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417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星,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科技孵化器一期工程3号孵化器606室。
法定代表人:单明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云杨,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安达市。
原告***诉被告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云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庆市格致建筑工程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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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云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艳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