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2民初6443号
原告:马立国,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佟敬国,职务:经理。
被告:**都苏,男,1978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中国农业银行通辽分行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马立国与被告内蒙古滨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都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马立国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乌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