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异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标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87565237D,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幢28楼28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都匀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追加四川标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睿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