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民初1159号
原告:轩勤宏,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98597541。
原告轩勤宏与被告***、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轩勤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159625元,被告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款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民权县太阳城工程,后发包、分包给被告*平安,现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1596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已由民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涉及被告***的刑事犯罪,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轩勤宏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49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