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780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1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98597541。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本人所有的北京牌豫RD1××××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所有的北京牌豫RD1××××小型轿车。
二、依法冻结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若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