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781号之一
申请人:刘书让,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7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98597541。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书让与被申请人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豫1323民初17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廉红梅所有的哈佛牌豫RU××××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廉红梅提供担保的哈佛牌豫RU××××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