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书让、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保125号
申请人:刘书让
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书让与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豫1323民初178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万元或解除相应价值财产。
执行员 : 赵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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