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2680号之二

原告:**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金提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5.16元,减半收取计477.58元,由原告**云负担。

审判员  王晓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梅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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