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21财保30号
申请人:湖北绿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431529K。
法定代表人:姜雪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5343532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绿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市新市镇沿河北路惠水花园B5#楼的在建工程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820万元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并出具了保函。该标的物已经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以(2018)鄂0821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京山市(在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京国用〈2011〉第0051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绿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