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绿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姜雪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绿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山德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市人民法院(2019)鄂08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湖北绿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对其所承建的涉案未竣工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其在一审未举证证明所承建的涉案未竣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二审中,湖北绿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涉案未竣工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故一审对于涉案未竣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市人民法院(2019)鄂08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京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绿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