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武汉运达公司)、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帕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1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武汉运达公司)。住所地,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帕沃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2号(*国路现代制造业孵化基地3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运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帕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帕沃公司欠工程款250万元,即时支付50%即1250000元后,余下部分待公司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处置后,一次性全部偿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02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