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运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2号(*国路现代制造业孵化基地3栋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0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帕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540880元(含案件受理费13480元,执行费2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