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3财保313号
申请人: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缔盛广场C座22层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9184442(1-8).
法定代表人:赵国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静,女,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柏庄镇纺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54243768Q。
法定代表人:纪锦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60吨棉纱,60吨棉花、12吨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由于情况紧急,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棉纱60吨、棉花60吨、布12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