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3民初783号
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缔盛广场C座22层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国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锦颜,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豫0503财保31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棉纱60吨、棉花60吨、布12吨。后原告又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豫0503财保31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棉纱7吨、棉花37吨、布12吨;解除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棉纱60吨、棉花60吨、布12吨的查封、扣押。在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前财产保全自动转为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豫0503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仓库货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的棉纱7吨、棉花37吨、布12吨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靳会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