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3执1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缔盛广场****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国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锦颜,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3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未付工程款为326万元(含未施工的扫尾工程);二、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法院将查封的36212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法院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物资的查封,由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理,余款2897876元由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分五期支付完毕,于2019年9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579575.2元,如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对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三、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后,于一个月内将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剩余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在未将剩余工程施工完毕前,原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权对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四、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32880元,减半收取1644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000元,共计24440元被告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柏庄镇××村的厂房,本院已办理查封登记。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289787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柏庄镇××村的厂房,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任 蓉
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
人民陪审员 牛新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