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1710号
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城县润城镇河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728165123U。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肉,系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学东,山西士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9184442(4-8)。
法定代表人:赵国柱,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帅,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1元,减半收取2380.5元,由原告阳城县华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平
人民陪审员 成会芳
人民陪审员 吴沁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晋娟
书 记 员 王晋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