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8民初2105号
原告: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原告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太原市佳帝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