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李某2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430民初51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长治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2,林州市人,现住长治市沁县。
被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经理职务。
原告***与被告李某2、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史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