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1552号
原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洪河屯乡张湖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976086755。
法定代表人:徐新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侯孟欣(实习律师),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9184442。
法定代表人:赵国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乾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安阳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炎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付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