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冬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异7号
异议人(协助执行人):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峰县国藩路与宾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431611476。
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至,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罗亮凡,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亮凡,该公司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至与被申请人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双峰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对本院要求其协助冻结被申请人罗亮凡以双峰青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朝阳煤矿棚户区北区多层61栋住宅楼项目的工程款3314400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城建投称,请求贵院停止要求我公司履行协助冻结朝阳煤矿棚户区北区多层61栋住宅楼项目的工程款3314400元的义务。事实与理由,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或双峰青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朝阳煤矿棚户区工程的建设从未和我公司签订过工程建设合同,同时我公司不是朝阳煤矿棚户区建设的主管单位,对于朝阳煤矿棚户区的建设、施工和结算也未履行管理职责。
本院查明,在本院审理原告**至与被告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湘1321执保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罗亮凡以双峰青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朝阳煤矿棚户区北区多层61栋住宅楼项目的工程款3314400元。尔后,本院作出(2019)湘1321执保1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城建投协助本院冻结上述裁定款项。
另查明,朝阳煤矿棚户区北区多层61栋住宅楼项目的发包人为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包人为双峰青树建筑安装公司。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城建投相互没有隶属关系,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单位。城建投对朝阳煤矿棚户区的建设工程项目,既没有发包权,也没有监管权。
本院认为,因城建投对朝阳煤矿棚户区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发包权和监管权。因此,本院要求其协助执行本院(2019)湘1321执保185号执行裁定,没有事实依据。本院(2019)湘1321执保1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湘1321执保1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少君
审判员  贺建华
审判员  朱 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桂阳